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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的提案

2004-09-21  来源:中山市建议提案在线  【收藏本文】 浏览 2671
案 号 20040022
案 由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的提案
提出人 民进中山市委会
详 细 内 容
    我市于2003年就基本完成的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大胆的创举,走在全省、全国前列。从多方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基本实现了“搬掉铁交椅、打破大锅饭”的改革意图,增强了教师的忧患意识与竞争意识,相当程度上调动了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
    但是,由于改革完成的时间比较紧,没有很充分的试点实验,一些问题无法事先完全预计并想好对策,因此,出现了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已正在影响并将继续影响本次改革的预期目标的充分实现,这些问题主要有:
    1、相当镇区、学校普通教师的收入没有相应提高,离我市当初希望缩小与周边地区教师待遇差距的预期出入较大。有的甚至降低,个别降低较多。
    2、最低工资标准,在许多镇区实际已低于原收入,原因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平均数,由于校长等行政拿得高,普通教师必然拿不了该数。
    3、“关键岗位”的理解,分配方案全市各镇区学校缺乏基本的规定,容易“走样”。
    4、过低“月”收入,“单位人”的忧虑使教师对前景缺乏信心。

 

办 法

    1、全市根据形势发展和上级有关政策进一步调整工资标准,更多地关注周边地区教师的待遇对我市教师的影响,建立有效的待遇留人、全方位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的机制。
    2、对不同镇区(经济发展水平)设不同的指导标准。
    3、将学校行政(不是校长)高出教师的待遇部分从教师中分离出来。由政府另外给付。(根据考核绩效)这一点至关紧要,一是对于人数少的学校;二是不会导致学校行政与教师的根本对立;学校办好了,校长待遇升,教师反而下降,这就是悖论。
    4、全市要在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好的经验,给镇区、学校的相关工作(设置与分配方案等)提供更科学的理据,不能将它简单理解为“职务”,或者“把关教师”,不能唯独考试分数论,要全面科学地认识和评价教师的工作,特别是基础年级、艺体类学科。老教师对新教师的培养与帮带作用等。如果这些被忽略将导致年级、艺体类学科教学、新教师培养等的严重滑坡,为后续的发展埋下巨大隐忧。

 

答 复
民进中山市委会:
    你委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去年实施人事制度改革后,大多数教师的收入比改革前提高了,与周边发达地区教师收入的差距也缩小了。在推行改革前,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我们专门对全市镇区教职工的月人均实际收入进行了两次调查,结果是镇区教师改革前月人均实际收入为2400元左右。同时,也了解到珠三角周边城市现行教职工收入的状况,发现我市当时只比江门市略高。针对这一情况,市府考虑镇区财政的承受能力,决定在月人均实际收入2400元的基础上,人均每月增加200元,整体提高教师的收入待遇。但政府规定,新投入的经费不能平分,市定的原有各项津补贴,亦要打破平均主义,禁止吃“大锅饭”,要合理地拉开收入差距,实现优教多得。因此,按改革后月人均实际收入不低于2600元的标准,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发文,设定了镇区高中、初中、小学月人均实际收入分别不低于2850元、2650元、2450元的标准,并规定在确保教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市指导最低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教职工浮动工资经费。同时,还规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均年收入标准确定后,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增资的,如正常晋升工资、职务变动晋升工资、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晋升工资、调整工资标准晋升工资等,教职工的固定工资应随国家和省的规定而增加。应该说,改革后我市教师的整体待遇是提高了,与周边发达地区教师待遇的差距缩小了,对调动教师积极性、留住骨干教师起到一定作用。
    至于出现部分镇区教师收入比改革前降低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在改革前,这些镇区学校的教师存在灰色(或者说是不合法的)收入,而改革则剔除了这部分收入。另外,按照市制定的镇区教师收入指导意见,不同镇区可在不低于市定的指导标准的前提下确定不同的收入标准,经济条件好的镇区完全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把标准定高些,这是现行政策允许的。也是市政府允许的。
    由学校按照自定的浮动工资分配方案,自主发放岗位工资及绩效奖金,出发点是好的,目的在于真正实现优教优酬、多劳多得,体现向一线岗位、关键岗位倾斜的原则。至于在实际中存在部分中层以上干部收入偏高、一般教师待遇拉低的问题,相信很快会得到有效解决。这是因为2004年第四季度起将实行校长职级制,校长的待遇由所属主管部门另拨经费负责,不占用学校人员经费;另一方面,拟出台有关副校长及中层干部分配的指导意见,实行与校长收入挂勾,我们建议市有关部门同意其收入高出人均的部分,也由所属主管部门另拨经费解决。这样,就会解决中层以上干部与一般教师间的利益冲突,对提高一般教职工的待遇发挥很大的作用。
    对于浮动工资分配方案,我们多次强调,方案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经过实践检验后,合理可行的继续执行,有缺陷的在教师大会(或教代会)上提出修改,不断完善。同时,我们今后还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继续对完善分配方案提供指导意见,这次向市政府提出进一步完善副校长及中层干部的分配制度就是一个例子。相信经过不懈的努力,浮动工资分配方案将会有力促进办学质量的提高。


                                                                           中山市教育局
                                                                       二〇〇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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