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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有序、健康发展的建议

2001-09-19  来源:中山市在线建议提案在线  【收藏本文】 浏览 2705
案 号 20010063
案 由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有序、健康发展的建议
提出人 民进中山市委员会
详 细 内 容

    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勃兴和发展为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带来了年机活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基本上是“健康”的。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1)门类齐全。从幼儿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全日制学习到业余制培训、从文化知识学习到各类职业技能应有尽有。(2)类型多样。上述各类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大致有纯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公民联办等4种主要类型,大大拓宽了民办教育的办学门路。(3)层次分明。既有优质优价以创名牌学校为目标的民办学校,也有帮助外来员工子弟解决就学困难的低价位学校。但在发展过程中的确出现不少问题,如众所周知的“教育储备金”风潮。虽然现已纠正,但民办学校的发展仍存在很多深层次的困难。
    困难之一:社会观念形态方面,主流意识仍视民办教育为“另类”,爱不起来。社会上虽然接受民办教育、甚至选择民办教育的人越来越多。但不可否认,大多数的人对民办教育的认识仍存在不少误区。一是不少人把民办学校视为“贵族学校”望而却步;二是在不少人的潜意识中视民办教育为赚钱的企业,对大力扶持民办教育“不尽心”。凡此种种,意识、观念方面的障碍,成为民办教育进一步发展壮大的深层阻隔。
    困难之二:政策层面,政府出台的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一系列措施,未能执行到位。政府的扶持措施共4个方面,约18条,但这些好的措施有关部门并未按规定执行。最突出的一个方面是该免的税费没有完全免,直接增加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如按规定新创办的民办学校免交土地征用垦复基金,但某民办学校却未能获免,土地使用证也一直未能办妥;又如一部分的民办学校建在住宅小区之中成为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但小区物业管理费照收不误等等。

 困难之三:在教育资源的拥有方面。公办民办的资源占有量不成比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难有真正的良性竞争。一是在师源竞争上,由于存在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身份的差别,教师不能在公办与民办之间进行双向流动(公办教师可以去民办学校,但民办学校教师不能去公办学校)。因此,民办学校难以吸收优秀的骨干教师任教,这是其进一步发展壮大的重要瓶颈制约。二是在生源的竞争上,这是其提高教学质量的另一个重要瓶颈制约。三是在政策资源的拥有上,如前所述,公办学校受到一整套教育法规和政策的保护、支持,而民办教育连仅有的支持性措施也难以执行到位。因此,民办教育目前仍是“弱势群体”,难以在竞争中发展壮大。
    困难之四:在民办学校内部,由于部分学校存在着办学主体与治校主体(即老板与校长)办学理念的差异——如办学主体基于投资效益,急于收回办学成本,而在招生策略,教师聘用与管理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行为的短视,而治校主体基于学校的长远发展必须按照教育规律遵循教育效益的长效原理办事。两者之间的矛盾的产生,也直接影响了民办教育质量的提高和良好社会声誉的快速形成。
    为此,建议市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从三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办 法

    第一,舆论要正确导向。新闻媒介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帮助全社会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观念。要通过大力宣传民办教育的地位、作用和各类民办学校已经取得的办学成果,使全社会对民办教育有正确的认识和客观的社会评价,着力引导全社会走出三个方面的认识误区。一是要引导民众走出把民办学校等同于"贵族学校"或"不是正规学校"的认识误区,使他们认识到民办教育虽然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回报,但民办教育首先是教育,民办学校本质上是学校,跟公办学校没有本质区别,它的生存和发展帮政府舒缓了教育投资的压力,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二是要引导教育业务部门走出把民办学校入另册、当"后娘崽"的认识误区;三要在业务指导和管理上,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将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真正融为一个整体。
    第二,出台的政策要执行到位。政府明确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在学校用地和各项基建收费方面享有与公办教育机构同样的优惠政策,包括免交土地征用垦复基金、城市综合设施配套费、耕地占用税、农田水利费,免交土建工程规划报建的市政设施配套费,部分免交用水管网设施费,部分缓交用电增容费,免交消防设施配套费等。这些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好措施,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执行。
    第三,教育制度要进一步创新。一是办学审批制度要贯彻从严把关,适度控制,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既要积极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又要防止一哄而上,而导致"僧多粥少"局面的出现。二是教育经费的投入制度可作适当改革,可以对以外来员工子弟为招生对象的低价位民办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三是教育人事管理制度要大胆改革,要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架起一座教师可以自由来去的桥梁。民办学校教师的学历、任职资格由教育部门认定,档案实行集中管理,民办学校的教师也可以受聘回公办学校任教,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等。四是改革招生制度,将各类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纳入整体规划之中,为学生选择就读学校提供明确而详细的指引。五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质量监控。一方面,加强学术研讨和交流;另一方面,对民办学校的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督导评估的范围,既监督民办教育机构依法办学,又及时判断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对于达到省、市一级学校办学水平的民办学校同样给予定级、挂牌和表彰,为民办教育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答 复
民进中山市委员会:
    你们提出的20010063号提案收悉,提案所列问题是在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提出的,十分中肯和及时,所提建议亦积极可行,谨此致谢。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及适度控制问题
    近年来,尤其是市政府作出《关于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的决定》(中府[2000)1号)以来,我市社会力量办学发展很快。目前,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共有203个,其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8所、全日制民办中小学12所、民办幼儿园118所,进行音乐、美术、舞蹈、外语、电脑等课程培训的教育机构65个。为了使我市社会力量办学能健康有序地发展,市教育局努力做好市委、市政府的参谋助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对社会力量办学既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又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其中,特别注意抓好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尤其是民办中小学的审批,从举办者是否具有办学资格,办学条件及当地的教育需求、教育机构的布局是否合理等方面来把好审批关,力求做到批一所、办成功一所,使我市社会力量办学至今能健康有序地发展。但前段时间,确实存在公办学校体改不够规范,高收费民办学校越办越多的问题,市教育工作会议后已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体制改革加以控制,目前经市政府同意只将市实验小学、石岐镇一小、小榄镇升平小学和市华侨中学改为国有民办,石岐实验小学也已改回公办。至于投入大、高收费的民办学校,在中港英文学校、博文学校、三鑫双语学校、北大学园小榄国际学校之后,目前还有多所在兴建或申办中,必须及时控制,否则将出现生源不足的问题,这方面的工作正在着手进行。另外,市教育局已着手制订一个关于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的实施办法或意见,就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评定、年度考核、晋升、奖惩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以及公、民办学校之间教师的调动和档案管理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人事档案管理等问题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和中府[2000]1号文对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及人事档案的管理均有明确的规定。
    三、关于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质量监控和教育督导、评估问题
    与公办学校一样,教育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民办学校是否能生存、发展,关健在于是否能科学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都明确提出:"民办学校必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育行政部门,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业务指导,市教研室在开展教育科研、教学改革方面也应对民办学校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督导评估"。今年4月,省教育厅发出《关于建立广东省民办中小学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并制定了《广东省民办中小学校等级督导制度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我局将进一步力口强对我市民办中小学校的督导工作,帮助和指导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根据省民办中小学等级督导评估管理办法及督导评估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将制定中山市民办中小学等级督导评估管理办法及督导评估标准,对于达到省、市一级办学水平的民办学校同样给予定级、挂牌和表彰。
    此外,关于新闻媒介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有关部门要落实中府[2000]1号文中规定的对民办学校在建校用地和各项基建收费方面的优惠政策等,我局将努力协调各有关方面并及时向市政府反映,使能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提供更好的条件,促进民办教育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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